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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7  

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1、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中,一切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的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按《成都大学材料、低值晶、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3、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即由一位校长(或副校长)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科研设备处_系(处)_实验室(科)三级管理。科研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仪器设备的增减、调出、调入均需经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各系(处)和实验室(科)既是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又是具体的管理部门。各系(处)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的购置、配置及维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申报表的初审并领导设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帐。实验室(科)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4、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5、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科学管理,配备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管理人员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并通过业务考核、奖惩及晋升等办法促使他们热受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尊重和支持管理人员坚持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1、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要本着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项目经费指标范围内制定出年度申请购置计划,并按照《成都大学物资器材审批及采购供应办法》和《成都大学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每年三月初各教学和行政办公设备的购置计划,分别上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初审汇总成册后,提交由校长主持的全校设备购置计划审定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通过的计划列入学校年度经费资金,交学校设备部门实施项目采购。
2、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有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编报购置计划:
1).申请计划未经领导审查、签字同意;
2).经费不落实(没有经费指标,或申报总金额超过计划经费指标50%);
3).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没有教学实验教材或讲义;
4).科学研究任务不落实;
5).未经学校批准建,自行筹建的实验室;
6).安装实验设备的条 件不具备,到货后不能立即投入使用,也无条 件在建年内投人使用;
7).属于重复购置的利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
8).仪器设备型号、规格不清楚、预算价格出入太大;
9).尚未定型的试制产品;
10).纪委明文规定不得用公款购置的物品。
4、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指定的采购人员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凡需定购货合同,由科研设备处统一办理。未经委托,自行签定的购货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个别急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经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
5、仪器设备到货后,由采购人员会同使用单位及科研设备处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单价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回收原始全套技术资料,验收中应做好验收记录,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应及时投入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争取在保证期内加以解决。进口设备验收应在索赔期内完成。
凡到货一年不使用的,视为不该买的设备,学校有权调给其它单位使用并追究造成积压浪费的责任。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1、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使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和检修有专人负责。重要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保管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
2、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或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可靠。
3、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除经常维护保养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每学期期末对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修复。凡是可以自己修理的,应尽量自行修复。凡是自己无力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组织修理。
5、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需按三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同意后,由指定人员进行,并将变动情况报设备科备案,同时更改帐卡。
6、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要提倡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有条 件的可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7、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积压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各单位每年年末应向科研设备处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便调剂使用和处理。
8、在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责任到人。某些通用的仪器,可根据工作需要,分级设立仪器保管室,集中保管,共同使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和调换。
9、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还应按《成都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计量器具还应按《成都大学计量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帐卡制度
1、在用仪器设备实行全校统一编号,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在仪器设备上安装学校的固定资产标志。
2、要坚持定期核对帐、卡、物的制度。财务科每年与科研设备处核对一次仪器设备的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科研设备处每年与使用部门核对一次帐、卡、物。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卡物相符。各系、处每学期组织各科、室进行一次帐物核查。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实验室(科)应经常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在进行帐、物、卡核对中,如发现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3、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报损、报失时,应及时进行帐卡调整,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有偿调拨收入、赔偿收人和对外技术服务的折旧费收入均应按财务制度到财务科办理交款手续。上述收入应转入设备经费继续使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报损、报废
1、仪器设备的调拨统一由科研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有关部门相应调整帐、卡。仪器设备在系(部门)内调拨,由系(部门)决定;向系(部门)外调拨,由科研设备处审定。
2、仪器设备的借用、报修、报损、报废除按学校有关制度办理外,一定要加强技术检验与鉴定。防止责任事故。
3、本办法经学校批准颁布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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