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制定的《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规定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
(二)单价不到10万元,成套仪器设备总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
(三)虽然金额不够上述规定,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见附录)。
上述的仪器设备因使用多年如因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降低,经申请审批降档管理后,不再属贵重仪器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实验技术中心、科技处、教务处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采取多形式开发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首先是由申请购置部门提交书面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
(一)购置理由:仪器设备对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效益预测:仪器设备共用方案,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三)选型论证:与同类仪器设备进行比较,欲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四)配套条件: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五)安装及使用条件: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技术力量配备情况,以及安装场地、使用环保等条件和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经费条件:购置经费、维持费、维修费是否落实(教育部规定: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经费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购置计划批准后按《成都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八条 成立由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工作由部门负责人部主持,验收组负责人应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负责安装调试后,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成都大学设备物质到货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在保修期内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主管人员,负责经常性的运行操作、维护检测工作;有培训项目的仪器,有关人员必须掌握该仪器的操作与维护技术。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技术和经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实行上岗培训,应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在仪器设备附近;利用设备对外测试服务的收入应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正式操作运行前,应由专业人员制定出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定期检查;非管理人员上机应接受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资格方可独立上机操作。违反规定而损伤仪器或降低仪器精密度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定期保养制度,加强维护,提高完好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力量修复。对较大的事故,主管人员(或责任者)要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有效机时定期进行统计。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定期考核,并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组织定期维护校验、检定或标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灵敏度。仪器设备维修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维修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维修情况,并报学校国资处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所有贵重仪器设备均须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文件资料:购置审批文件、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验收报告、操作规程、维修规程、维修记录、使用记录、事故记录、成果记载等。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技术档案应按年度分类立卷,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妥善报存。
第四章 降级或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降档使用或报废均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执行。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五条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考核要求,由实验技术中心和各使用部门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奖惩制度,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中,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